臺北市國民小學鄉土語言教學實施要點

緣 起

「鄉土語言」是九年一貫課程中新興的科目,為了能正確有效實施鄉土語言教學,有必要將此政策正確轉化。因此訂定臺北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暨社教機構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方案,臺北市國民小學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

雖然方案及計畫都很完備,然而,一些教師及家長擔心的許多教學之核心問題,例如:師資、教材、選修方式、授課時段、能力指標、標音及教學評量等方面卻未進 一步規範,深怕各校在實施方面失去準繩。尤其鑑於教育部之鄉土語言教學課程綱要中之能力指標有些未臻理想之處:其一、能力指標太多、太難,不符教學現況, 更難以實現;其二、能力指標缺乏統整,諸多相似重複,不夠精簡;其三、能力指標如何轉化成教學之具體目標不甚明確,不利教學進行。

基於上述原因,特訂定本實施要點,希望各校確實遵行。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

(二)教育部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民國 92 年頒佈)

(三)臺北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暨社教機構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方案。(民國 92年頒佈)

(四)臺北市國民小學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民國 92 年頒佈)

(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

二、能力指標轉化成階段具體目標:分初階、中階、高階 資料參閱附件

階段具體目標之擬(編)訂原則為:

1 、依據語文教育的三大理念 能力、工具、文化為發展的主軸,以提昇語文能力、培養學生自學、欣賞 … 等能力,進而能包容各種不同文化為目標。

2 、著重領域間的互動,如:

初階具體目標:其擬定配合生活領域,以自我、家庭、學校生活為學習的範圍。

中階、高階具體目標:配合社會領域,由家庭擴充到社區、延伸到網路世界,以培養愛鄉、愛土的情操。

3 、興趣的培養、態度的表現,屬較主觀認定的「肢體語言」部分,因此,未在具體目標上呈現,留給老師更多彈性、發揮的空間。

4 、說的能力建立在聆聽的基礎上,著重在內容、精熟度及詞彙的運用,所以,大多由短語、句子;句群到段落而短文。

5 、詞彙、詞句的教學,由基本、普遍、常用的部分到特殊少見的專有名詞。

6 、標音符號以學生能認讀為主,如能精進到拼讀,會查閱該語言之字、詞典,培養自學的能力,達到語文學習的最高境界更佳。

7 、讀的部分以文化欣賞為目標,由課本出發,進而詩詞、散文,到瞭解各地不同的習俗文化。

8 、寫作能力以口述作文為主,由對人、事、時、地、物的具體描述,到提出自己的想法與見解。

9 、鄉土語言教材及教學宜包含下面四部分:

1 )語言:發音正確,以說得通、聽得懂為原則。

2 )文字:字詞優美,使用本字或通行已久的俗字(沒有爭議的漢字)。

3 )文化:此部分包含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在內。

4 )文學:具有文學的構詞、語法修辭的教學。

三、實施方法:

(一)依學生意願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等三種鄉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之。

(二)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應針對二至五年級學生進行選修意願調查;一年級則於新生報到時進行調查(如附件),並依學生之個別差異,開設初階(修習之第一第二年)、中階(修習之第三第四年)、高階(修習之第五第六年)等班,設計選修課程。

(三)學校可依學生選修類別編組,打破班級界限,實施鄉土語言教學。

(四)學校可視各類語言選習學生數,斟酌降低開班門檻,以滿足學生選習之需求。

(五)聆聽、說話、標音、閱讀、寫作等能力之教學,配合初階、中階、高階等分段具體目標進行之。

(六)鄉土語言教材之編寫內容以日常生活化、實用性、趣味性、益智性、啟發性、文學性為原則。

(七)教材之編寫應符合教育意義及邏輯性,並以優質文化富有積極及潛在意涵為優先。

(八)教材之編寫依照能力指標,按照由近及遠,由易而難,由具體到抽象之順序編寫。

(九)教材之選用以日常生活用語為主,由淺入深,由短句到長句,逐漸加深、加廣,以促進鄉土語言文化之保存與發展。

(十)各校選用鄉土語言教科書,應顧及學生學習之連貫性。

(十一)利用視訊多媒體,以培養學生學習的興趣與能力。

(十二)聆聽及說話之教學以達到溝通與尊重為目標。

(十三)標音教學以協助學生達到認讀能力為目標。

(十四)閱讀與寫作之教學以表達、欣賞為目標。

四、師資安排

•  各校應衡酌學生選修及學校現有師資狀況,安排具備鄉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擔任教學,可視需要進用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具備鄉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係指參加過本市三十六小時以上初階培訓課程領有證書者。

•  各校進用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閩南語、客家語任用資格以獲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推薦經教育部檢核培訓通過者為限,原住民語則優先進用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認證通過者。

•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其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時數支給鐘點費,以每節二六○元計。

五、教學時間:

(一)每週至少安排一節正式課程,含於語文領域教學時間內。

(二)得利用晨間活動、朝會時間、課後活動或社團活動等,酌增實施鄉土語言教學

活動。

六、教學評量:

鄉土語言教學評量應重視形成性評量,以欣賞為基礎採多元評量,設計適當的評量內容,促進在家庭中親子互動方式進行,以提高教學效果。

(一)以遊戲、比賽、聽、唱活動、角色扮演、配對、小組互動等多元方式,進行教

學成果之評量。

(二)評量宜兼顧形成性(過程)與總結性(結果)評量,並了解學生學習起點,評

量其個別進步情形,鼓勵建立學生之學習檔案。

(三)建構親子互動學習手冊(預定逐年編定之),激勵學生在家中,能適時運用鄉土

語言溝通。

(四)閱讀能力可在教學活動中,適時評量之。

(五)寫作能力可儘量鼓勵學生試試看,但不強求。

(六)設計通過初階、中階、高階之通關卡,以激勵學生學習的興趣,同時可作為評

量之一。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八、本要點經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之。